■“司法公正”四人谈
(其二)
检察机关任重道远、大有作为
—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肖胜喜
●本站记者 贾双林
(下一篇)
记者:作为一个学者,从教师岗位上来到了检察官的岗位上,而且是有职有权的副检察长,您怎样看待自己角色上的变化?这半年来,您对新的工作有什么体会?
肖胜喜:从我自身来看,这两种角色最大的区别就是责任不一样了。以前,当教师虽然也是搞诉讼法方面的教学研究,但主要的责任是把学生教好。而现在,是直接面对案子,自己的每一个判断、每一个结论,都可能决定这个案子能否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我们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要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是责任重大。至于对新的工作的体会,一是忙,但也很充实;二是能充分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自己促进也很大。
记者:目前,司法公正成为自上而下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从您在检察机关这一时期的观察和研究,您认为司法中的不公正都有哪些表现,它的根源是什么?
肖胜喜:确实,目前这个问题是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司法不公有好多表现,比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办事、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或处理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等等。这些问题的根源也很复杂,有司法体制方面的,有队伍素质方面的,有个别工作人员贪图私欲搞权钱交易等等。在老百姓看来,反映最强烈的还是司法腐败问题。因为我的分管工作中有控告申诉这一块儿,有时便可遇到老百姓来反映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事例,而且其中一些也确有真凭实据。对此,我们的态度是,坚决依法查办到底,给老百姓一个圆满的交代。
记者:我注意到,去年以来,各司法机关都在积极研究和展开司法体制改革,这也确实是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必然选择。那么,作为检察机关,进行此类改革有什么样的思路?又有哪些具体措施?
肖胜喜: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实施检务公开的通知。可以说,检察机关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检务公开”。其内容主要是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和受理案件的各项办事制度、程序,告知举报人、当事人各项法定的权利义务,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案件或答复举报人,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等。就我所在的检察分院而言,为了将“检务公开”落到实处,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设立现代化、规范化的举报中心。我们投资10万元建成了一套先进的举报信息系统,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公开的、匿名的,这套系统都可以自动接收。二是设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接待日,每月20日集中受理此类案件。在审查过程中,采取公开审查制度,并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三是规定检察干警在询问、讯问举报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时,必须出示自己的证件,告知自己的身份。同时,还要向以上人员出示权利义务卡,告知此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要此类人员签字,罪后归入案卷备查。四是建立新型的公诉人和律师的关系,达到“法庭上是对手,法庭下是朋友,工作中是助手”这样一种高效的密切合作关系,同时我们还专门设立了律师接待室,在上班时间随时接待律师前来办理各项工作。五是强化社会各界对检察干警的监督,包括对我们干警是否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办案的监督,也包括对我们队伍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腐败问题的监督。六是为方便群众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检察干警贪赃枉法问题,规定每月10日、25日为检察长接待日,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轮流值班接待。
应该说采取这些措施之后,对于促进我们检察机关自身做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将发挥极大的作用。
记者:如果说“检务公开”主要是面向社会、面向当事人进行的必要改革的话,那么检察机关在内部运行体制上又有什么改革举措呢?
肖胜喜:这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目前也已出台。比如在人事制度方面,我们最近在搞竞争上岗的尝试。有25个副处长的职位,将通过在全院范围内的申报、演讲、答辩、评议后产生,遴选出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同志来走上这些岗位。另外,在办案工作上,我们正在积极进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试点。目前,已在三个区县搞试点。今年10月以前,将在全市推广这一制度。
记者:“主诉检察官制度”较之以前的公诉人办案小组模式,它有什么样的特点,对提高办案质量和保证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样的促进?
肖胜喜:这一制度一改过去的办案小组,即由几个公诉人一起办案、出庭的方式,而是采取了以一个主诉检察官为核心,结合若干助手组成的一种新型的公诉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公诉人(主要是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增大了,同时,他的责任也增大了。他要对具体的案件负责到底,在定罪上的独立性要比以前大得多,对一般案件他甚至可以自己决定定不定罪、定什么罪。权力增大了,同时也就意味着责任增大了。他要是办了错案要承担比以前的公诉人更大的责任。这显然就要逼着公诉人去认真研究案件、严格适用法律,以减少错案的发生。另外,这项制度还配套有相应的奖励和分配机制,也增强了检察官的荣誉感,对于防止和减少司法腐败也不失是一种较好的方法。还有,“主诉检察官”制度对检察官队伍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那些受过严格的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的训练的检察官才能承担起这一位置的工作。同时,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也是一个良好的契机。我们也构想着通过各项培训,造就出我们的一支王牌公诉人队伍。有了这样一支队伍,就会大大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自然也会大大减少检察机关的司法不公问题。
记者:谈到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问题,我想知道您对大量的非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的问题怎么看?
肖胜喜:关于非法律专业背景的人进入检察机关(当然也不止是检察机关)的问题,我想这是由我们具体的国情决定的。现实中,由于整个国家的人事、户籍、就业等方面的体制性矛盾,司法机关有时无法接收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有时又必须接收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员中,有一些,比如军队转业干部,他们的某些素质还是比较优秀的,表现在政治素质上,在责任心上等等。但是,在法学理论方面,他们确实有一定的缺陷,在工作中有时会体现出很大的不足。对于这些,我们也一直在努力改进,经常组织这些同志坚强理论和业务学习。而且,这些同志也很有上进心,自己也主动加压,学习非常刻苦。其中一些优秀的同志,很快也已成为我们的业务骨干。
记者:我们知道,检察机关不光自己要通过改革和改进工作,努力做到司法公正,同时,检察机关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应该在促进公安机关和法院走向司法公正方面,也能发挥其相当重要的作用。
肖胜喜:是这样的。检察机关不光是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侦结的案件可进行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可进行抗诉,即对上述两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促进它们在工作中减少司法不公现象,而且,我们还可直接受理公民举报、申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所以说,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肩负很很大的责任,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我们与其他司法机关也是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关系,我们的司法活动也受到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但我相信,通过所有检察干警的敬业工作和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检察机关还是大有作为的。
肖胜喜,原中国做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从事诉讼法与律师制度教学研究多年,是该领域有名望的学者。1999年1月,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