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四人谈
(其三)
公正与效率:司法体制的两个重要价值目标
--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必新
●本站记者 贾双林
(下一篇)
记者:在众多的有关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公正的文章或访谈中,我注意到,您的一个观点比较引人注目,那就是“司法体制改革要兼顾公正与效率”,那么,基于什么样的思考,使您提出了“效率”的问题?
江必新:其实,“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体制中的两个重要价值目标,哪个方面都是不能偏废的。二者的关系问题也是司法体制建设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人们一般最为关心公正问题,公正问题也的确是最为重要的。但是,效率问题也绝不能小视。效率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到公正的实现。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效率也是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
另外,我之所以强调效率问题,也有一个现实的因素。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递增,而我们又不可能让法官的数量也照这个速度去增长,法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注意解决好效率问题,那么案件的审理质量将很难得到保证,也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
记者:那么,在谈公正问题之前,请您先就如何实现提高效率的问题,谈谈您的设想?
江必新:我想,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一是对案件进行分类,彻底分清什么是复杂案件,什么是简易案件,在分清的基础上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量。二是在实行“法官负责制”的基础上,扩大法官独任审判的范围。三是限制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诉讼的处分权。比如这官司打不打,由当事人决定。又比如,当事人争议什么,就审理什么,不要轻易扩大审理范围。四是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尽量让当事人去做一些诉讼行为,来替代法院的审理行为。五是建立超审限的责任追究制度,以防止久托不决的情况的发生。六是对非法干预法院审判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防止由于法院外的因素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效率。
记者: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您认为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都有哪些呢?
江必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中立性体现得很不够。目前,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个方面都受制于人大和政府部门,其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更不要说保持其独立性了。法官的选任及其身份界定也与国家机关干部并无二致,其地位上的中立性便无从谈起。(二)程序法不尽完善,尤其在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权力二者关系的配置上不尽合理。我们知道,离开程序求公正,无异于“缘木求鱼”。而程序法的精粹恰恰是要解决好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我们目前在这方面就做得不够好,没有充分发挥好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三)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目前,在法官的选任及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尽合理之处,致使法官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四)缺乏一套合乎理性的审判监督机制。目前,虽然有一些监督机制,但主要是来自外部的监督。这些虽然是必要的,但却不是最根本的、最有效的。最根本的是法院内部的监督,而最有效的是来自当事人的监督。但这些方面的制度,我们还很缺乏。
记者:那么,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您认为应该从哪些具体方面去着手呢?
江必新:首先,有必要考虑采取隶属上的“垂直领导”和财政上的“单独列置”,来增强法院的独立性。前者就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实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直接领导,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负责。对于后者,可以考虑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单独列置法院预算,报人大通过后执行。当然,这其实已经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了。要最终从法律上确定这些原则,得从宪法上着手。也就是在宪法中,重新界定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以及党的领导权相互的关系。
其次,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诉讼法,合理配置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充分发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官的监督作用。事实上,对一个具体案件而言,最有效的监督不是来自外部,而恰恰是来自当事人本身。因为他对自己案件的事实和种种利害关系最为清楚,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也最为关心。所以,这种监督不仅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经济的。如何发挥好当事人的监督作用呢?一是要扩大当事人在诉讼中“意思自治”的范围。二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机会。比如在上诉之前,增加一个抗告程序,给当事人多一个表达主张的机会。三是引进抗辩式诉讼,增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查明案件事实中发挥的作用,适度弱化法官的职权。
第三,从各个方面入手,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一是建立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当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办事。而且,为长远发展计,还要进一步提高当法官的“门槛”。二是改革对法官的管理办法,逐渐摆脱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特点的一套行政机关管理办法。三是确保法官地位有所保障,比如任免、升降及其物质待遇等问题。
最后,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除了发挥好当事人的监督作用,最主要的是建立起法院内部的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要在法院实现“三个分开”,即立案与审理分开,审理与监督分开,审理与执行分开。其次是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使之进一步规范化。还有就是要处理好各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审判长、合议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等等,使之形成一个合理和有效的完整体系。
记者:就整个司法体制而言,“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是一个怎样的关系?二者又该怎样结合呢?
江必新:应该说“公正”是首要的,或者说是主导性的价值目标,“效率”是“公正”的重要保证和体现。司法体制中是要优先考虑“公正”,但同时也要兼顾“效率”。维护公正,必须注意到效率低下所带来的不公正,从而摈弃它;但提高效率,又不能以牺牲公正求效率。
所以,在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我们必须仔细研究“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各自的条件和实现方式,总结国内的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两个价值目标很好地整合起来,使之达到和谐与平衡。这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江必新,法学硕士,多年从事法院行政审判和法律教学科研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集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江先生既是一名资深法官,又是一名卓有成就的学者,有《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法文化的建构及法制教育工程》等多部专著面世。 |